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工作,根据最高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有关规定,结合全省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负责对全省有关案件进行挂牌督办。
第三条 以下案件可以进行挂牌督办:
(一)重大案件。主要是指涉案金额特别巨大、涉案人数众多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案件;
(二)敏感案件。主要是指涉及国家政治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安全,可能扰乱公共秩序、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引发民族、宗教矛盾的案件;
(三)疑难复杂案件。主要是指在事实认定、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;
(四)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。主要是指被境外媒体、省级以上媒体、重要门户网站、大型新闻时政平台或微博、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报道,被实际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10000次以上,或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案件;
(五)久拖不决的涉检缠闹访案件;
(六)造成严重环境污染、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的公益诉讼案件;
(七)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。
第四条 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可以根据省级以上有关领导批示、省有关单位商请、下级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提请以及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建议,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。
第五条 对国家和省有关单位已经挂牌督办的案件,承办地区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应当在知晓后当日层报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,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可以视情决定同步挂牌督办。
对最高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已经挂牌督办的案件,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应当专门发文落实,履行好对下指导、督促职责,不需重复挂牌督办。
第六条 对拟挂牌督办的案件,由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有关业务部门报分管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长审核后,提请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长或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委员会决定,以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名义下发挂牌督办通知。
对省有关单位内设机构提请与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内设机构联合挂牌或联合督办的,由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有关内设机构报分管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长审核决定。
第七条 承办案件的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,应当指定专门办案组,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案件。
第八条 承办案件的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应当定期向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相关职能部门层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,遇有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处理意见。
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总结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,提出下一步督办要求,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长或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委员会报告;遇有特别重大疑难复杂问题,应当提请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长或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委员会研究决定。
第九条 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案件对下指导工作,建立工作台账,分析进展情况,研究提出指导意见;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督办、发函催办、直接派员参与、指定异地管辖等措施,推动案件顺利办结。
第十条 承办案件的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对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挂牌督办案件拟作结案处理的,应当层报省人民365bet线上平台_365教育平台官网_bt365体育投注3院批准确认。
第十一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进度快、办案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。
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工作推进不力、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纪依规追究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和有关领导的监督管理责任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